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6503号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999号16座厂房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育清,女,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育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