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民初46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贝贝,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果县宝岛眼镜平果店,地址:平果县马头镇万冠茂购物中心第一层C124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71 经营者:郭礼。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果县宝岛眼镜平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