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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平果县宝岛眼镜平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10民初46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平果县宝岛眼镜平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平果县宝岛眼镜平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民初46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贝贝,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果县宝岛眼镜平果店,地址:平果县马头镇万冠茂购物中心第一层C124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71 经营者:郭礼。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果县宝岛眼镜平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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