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63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泉驿区十陵街办晓哥通讯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办事处灵龙路398号2-1幢1层408号。
经营者:温秀慧。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龙泉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公园路。
负责人:王继勇。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赵大春。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泉驿区十陵街办晓哥通讯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龙泉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