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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州市长乐区锦秀木业材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2878号
案件名称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州市长乐区锦秀木业材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锦秀木业材料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878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鹏,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尾芹,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长乐区锦秀木业材料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广场路666-228、229、230、231号店。

投资人:刘惠安。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长乐区锦秀木业材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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