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21民初7272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莺,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滨海家具经营部,住所地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海港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1E。
经营者:李德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安滨海家具经营部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1日当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金榜麒麟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