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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648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648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人民中路29号。

负责人:肖文。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柯瑞文。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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