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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永安市倾城唱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4民初437号
案件名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永安市倾城唱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永安市倾城唱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4民初437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山,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市倾城唱吧,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燕北燕江东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32M18M8Q。

经营者:王蔓钦。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永安市倾城唱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安市辉煌KTV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曲库中的原告管理的全部作品;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3940元及支付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22元,共计人民币54262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原告有权代表广大权利人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并以自己名义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诉讼。

原告已与广大权利人签订了著作权授权合同,对多达20万首音乐电视作品(包括涉案作品)享有复制权、放映权等著作权权利,并依法行使集体管理职责。

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未缴纳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向不特定消费者提供曲库中海量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业务,在原告敦促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的规定与原告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使用费后,没有履行向原告支付使用费的义务,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关于赔偿金额。

经查,被告成立于2019年4月1日,包厢数达到50间以上,被告作为卡拉OK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以包房为空间,以使用海量作品的曲库供消费者点播来获得收益,是典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所针对的使用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版权使用费。

参照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颁布的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标准12元/天/终端,并结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17年-2019年公告的福建地区使用费收费标准9.3元/天/终端,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的版权使用费539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权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被告应付未付的版权使用费即为原告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被告应当按照该实际损失金额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亦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最广大的权利人在卡拉OK经营行业的正当权益。

被告永安市倾城唱吧未作答辩。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9组证据材料:1、音集协网站公示其管理作品的清单及相对应的权利人;

证明原告作为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作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2、音集协版权费分配方案;

证明原告受托收取使用费后向音乐电视作品及音乐作品的权利人转付费用。

3、国家版权局2006年发布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的第1号公告;

证明卡拉OK经营场所是向集体管理组织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义务主体,按照包房单价/包房数/天计算使用费金额是卡拉OK经营行业著作权使用费的国家标准。

4、音集协著作权使用费收费公告(近三年);

证明原告依职责在全国包括被告所在地区开展针对卡拉OK经营者的著作权许可业务及相应的收费。

5、公证书;

6、原告会员出版的载有原告管理的部分作品的DVD光盘;

共同证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权利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委托原告管理,原告可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并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7、被告侵权行为保全(时间戳取证);

证明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未缴纳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向不特定消费者提供曲库中海量音乐电视作品点播业务的侵权事实。

8、《律师函》、快递单;

证明原告在诉前已同使用者进行沟通,被其置若罔闻,足见被告主观过错严重。

原告提起诉讼是为加入原告的广大权利人争取正当著作权益最后的救济手段。

9、发票;

证明原告主张权利的支出,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永安市倾城唱吧未到庭应诉,依法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审核,原告提交的上述第1、2、3、4、5、6、7、8、9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特征,本院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第2组证据材料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作为证据采信。

第7组证据材料“可信时间戳”符合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章第五条数据电文原件形式的要求,能有效地证明数据电文产生的时间及内容的完整性,防止电子文件的篡改和事后抵赖,其作为证据使用具有权威性和可信赖性,具有证明效力。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系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

2012年3月6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音像节目著作权的权利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以信托方式授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行使;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该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2017年12月4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将前述合同有效期顺延至2020年12月31日。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像节目登记表记载,权益人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的音像节目有《关心永远在》等367首。

2019年7月26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委托代理人到永安市倾城唱吧并进入包房,操作包房内点播设备点播案涉192首歌曲,同时使用手机对其进入被告经营场所的情况及案涉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同步录像后,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权利卫士APP进行固化,并将视频上传至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进行证据保全,该中心签发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认为永安市倾城唱吧侵犯了其案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遂于2019年9月5日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永安市倾城唱吧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娱乐场所(KTV)、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

本院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为依法成立的从事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在其与著作权人签订有《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情形下,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故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讼主体适格。

本案中,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有《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依法取得涉案《爱的初体验》等192首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复制权,有公证书、DVD光盘为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其主张的除该192首音乐电视作品外的其他多达20万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复制权、放映权等著作权权利,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永安市倾城唱吧未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播放涉案192首音乐电视作品,构成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要求永安市倾城唱吧停止侵权,删除其曲库中原告享有的《爱的初体验》等192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主张,应予支持。

对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要求按照一定期间内应付未付的版权使用费作为计算损失的标准,因其仅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于2019年7月26日侵害其192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故对其计算赔偿标准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经营规模以及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本院酌定永安市倾城唱吧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损失19200元(含维权的合理费用)。

永安市倾城唱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市倾城唱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经营场所曲库中涉案的192首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件:侵权作品清单);

二、被告永安市倾城唱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权造成的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92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永安市倾城唱吧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6.5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409元,被告永安市倾城唱吧负担74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善坚 审 判 员  黄国庆 人民陪审员  曾锦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胡彩凤 书记员饶婕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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