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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华闽古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民辖终211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华闽古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华闽古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辖终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华闽古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新涵工业区华名华居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爱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宇,福建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福建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省华闽古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民初8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闽公司上诉称:商标侵权行为包括线上、线下,也包括利用网络信息方式侵权,利用信息网络侵权是指侵害权利的途径和方式,而不是指具体案由。

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是指发生在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他人在网络中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应当认定为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权益的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司法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主要适用于侵权商品实物的情况。

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环境下,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

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管辖的司法解释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同时考虑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特点,确定了相应的管辖规则。

在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不应再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华闽公司主张应当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法律依据不足。

本案中,淘宝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市余杭区有权管辖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

综上,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琦春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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