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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杰、董斌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82刑初2391号
案件名称俞杰、董斌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俞杰;董斌斌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782刑初239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杰,曾用名俞涌涛,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家住浙江省诸暨市,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先,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斌斌,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婷婷,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宇凯,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9]2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杰、董斌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杰及其辩护人胡先、被告人董斌斌及其辩护人何宇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俞杰在浙江省诸暨市采购大量的假冒“NIKE”品牌(注册商标证号:第12749577号、第4581865号)的运动袜,后将价值9万元人民币左右的假冒“NIKE”牌子的袜子销售给被告人董斌斌。

被告人董斌斌在义乌市通过拼多多和淘宝网店将上述假冒“NIKE”牌子的袜子进行出售,销售金额达15万元人民币左右。

同时,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在董斌斌家中查获假冒“NIKE”牌子的袜子1332双(价值人民币36097元)。

被告人俞杰退赃二万元人民币,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被告人董斌斌退赃五万元人民币,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被告人俞杰在侦查、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之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董斌斌在侦查、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个月到二十个月之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杰、董斌斌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发票、刑事判决书、支付宝转账记录、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董斌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的相关材料、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商标转让证明、商标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

证人俞某1均的证言;

被告人俞杰、董斌斌的供述;

辨认笔录;

鉴定意见;

侵权实物;

被告人俞杰、董斌斌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杰、董斌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董斌斌部分商品未销售即被扣押,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俞杰、董斌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被告人俞杰、董斌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具有坦白、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俞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董斌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俞杰的违法所得二万元,被告人董斌斌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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