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民初44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营业执照注册编号220-87-77410,法人注册号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SUKGANGOAK),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贡,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杭县同盛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人民路110号,注册号350823600003651。
经营者:林旺森,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美珠,女,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永安市,系林旺森之妻。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上杭县同盛美容美发用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判长 廖松福 审判员 严建锋 审判员 陈 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瑞春 书记员张琪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