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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云阳县美艺瑄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2民初2706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云阳县美艺瑄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云阳县美艺瑄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270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阳县美艺瑄便利店,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望江大道306号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5YWLAQ5W。

经营者:李海华,女,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重庆谦和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小芳,重庆谦和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阳县美艺瑄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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