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民初591号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桥火锅卫星路店,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戈兆宾,女,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坤,男,该店员工。
原告:王立新,男,汉族,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坤,男,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桥火锅卫星路店员工。
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一号桥涮烤欢乐餐吧,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经营者:付长武,男,汉族,1958年7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永庆,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新芳,男,该餐吧主管。
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桥火锅卫星路店、王立新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一号桥涮烤欢乐餐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桥火锅卫星路店、王立新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桥火锅卫星路店、王立新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桥火锅卫星路店、王立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5890元,诉讼期间原告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及多预交的5840元,合计586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