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初361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瓯市世纪联华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建瓯市东岳路2-1号101店。
经营者:吴光奇,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瓯市世纪联华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