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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成华区吉堡瑞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4183号
案件名称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成华区吉堡瑞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成华区吉堡瑞商贸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183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吉堡瑞商贸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站北西横街39号。

经营者:林美香。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吉堡瑞商贸部侵害商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华区吉堡瑞商贸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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