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491号 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379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行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豫通盛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大庆路与神农路交叉口(高新区管委会9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巍武,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麟鹤,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福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连江中路69号双辉新村1#楼302。
法定代表人:杨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剑,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勇鑫,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通盛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州福菱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50元,减半收取计5025元,由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