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91民初133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城区心雨洗化超市。
经营场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64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8L。
经营者:王爱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滨城区心雨洗化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