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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滨城区心雨洗化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691民初133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滨城区心雨洗化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滨城区心雨洗化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91民初133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城区心雨洗化超市。

经营场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64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8L。

经营者:王爱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滨城区心雨洗化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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