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763-2号 原告:徐佳敏,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上徐村1-3号。
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9310213118。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王建,北京志霖恒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芜湖金铸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荻港镇鹊江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43081315F。
法定代表人:徐玉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怀文、鲍波,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盛开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滨海镇下盛村2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64192187A。
法定代表人:盛文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怀文、鲍波,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佳敏与被告芜湖金铸水泥有限公司、温岭市盛开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徐佳敏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佳敏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佳敏承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张宏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澍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