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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佳敏与芜湖金铸水泥有限公司、温岭市盛开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763-2号
案件名称徐佳敏与芜湖金铸水泥有限公司、温岭市盛开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佳敏;芜湖金铸水泥有限公司;温岭市盛开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763-2号 原告:徐佳敏,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上徐村1-3号。

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9310213118。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王建,北京志霖恒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芜湖金铸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荻港镇鹊江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43081315F。

法定代表人:徐玉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怀文、鲍波,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盛开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滨海镇下盛村2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64192187A。

法定代表人:盛文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怀文、鲍波,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佳敏与被告芜湖金铸水泥有限公司、温岭市盛开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徐佳敏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佳敏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佳敏承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张宏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澍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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