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4民初7330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惠宜美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黄塍镇芦赵桥头。
负责人:刘艾玉。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惠宜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