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4946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冠(特别授权),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大浩五金销售店(店招名:五金建材)。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圣泽大街西段路北。
实际经营地:济宁市汶上县长乐湖南门西供电公司对过。
经营者:刘现记。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汶上县大浩五金销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