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412号 原告:晋江达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安平承安路50号。
法定代表人:童莉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桂,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茗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阳头街道阳泉花园路206号,经营场所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下白石镇白招村118号。
法定代表人:郑全忠,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福安市优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阳头街道阳泉花园路206号。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晋江达康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安市茗振电子有限公司、福安市优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晋江达康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晋江达康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晋江达康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