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426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辉明,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辉,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东山,男,汉族,1975年11月12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东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中,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