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675号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龙山商业街1号大世纪水山缘10栋1单元803。
法定代表人:刘柏铄。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伟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粤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贝丽南路59号丽柏飞珠宝广场A9、A10。
法定代表人:黄青娟。
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粤福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239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