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21173号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住所地法国巴黎市Provence街23/25号。
法定代表人:PaolaPICCOLI,品牌保护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睿都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100号5楼自编501B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7802069X8。
法定代表人:韩高岩。
被告:韩高岩,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广州惠购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机场北出口西面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综合业务楼办公室1层133A室(空港机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29320998850L。
法定代表人:詹海鸿。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诉被告广州睿都进出口有限公司、韩高岩、广州惠购供应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