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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苏连观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执945号之一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苏连观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苏连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执9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被执行人: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西花桥巷下塘2-4号。

法定代表人:余为湖。

被执行人:苏连观,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苏连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5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苏连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4300元及利息,执行费为2964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11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邮件被退回。

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2、2019年11月20日、12月7日,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保险、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存款、股权投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发现苏连观银行存款累计8135.70元,本院予以冻结、扣划,其中2964元作为执行费收取,其余5171.7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9年11月22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车辆等信息及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另本院依法委托苏连观户籍所在地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调查其名下不动产登记状况,亦反馈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执行中查明,常熟市人民法院另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2018)苏0581执7403号】,已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6月14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019年12月1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确认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人去楼空、停止经营,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及执转破,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为204300元,实际执行到位5171.70元,尚未执行到位199128.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

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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