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民终2460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宏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云,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方晓,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好一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负责人:翁四平。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好一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雄。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好一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一生公司)、深圳好一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好一生广州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海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好一生公司、好一生广州分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侵害《贝豪隐形蚕丝面膜图》商标权的侵权行为,立即封存、销毁包装上带有侵害原告商标权的面膜商品;
2、确认好一生公司、好一生广州分公司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在不法使用《贝豪隐形蚕丝面膜图》的商业渠道、网站上公开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好一生公司、好一生广州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维权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函快递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30万元(暂计至起诉之日);
4、由好一生公司、好一生广州分公司负担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一、深圳好一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好一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第12381250号、第123913189号注册商标“”商标权专用权的侵权行为,立即销毁包装上带有12381250号、第123913189号注册商标“”的面膜商品;
二、深圳好一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好一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商业宣传中使用“”图片;
三、深圳好一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好一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20000元;
四、驳回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深圳好一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好一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共同负担。
上诉人南海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442号民事判决第四判项;
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三判项为:判决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以及上诉人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30万元(暂计至上诉人起诉之日);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诉讼标的差额为:18万元。
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两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好一生公司、好一生广州分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上诉称其商标许可使用费为每年30万元,一审判决在认定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判决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过低。
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一审法院综合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上诉人企业知名度、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预交费用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