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993号原告:厦门欣中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思明工业园32号702-1。
法定代表人:杨闽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凤德,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服装服饰园区26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告厦门欣中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欣中森公司)与被告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
原告厦门欣中森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欣中森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欣中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欣中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