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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欣中森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1993号
案件名称厦门欣中森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欣中森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993号原告:厦门欣中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思明工业园32号702-1。

法定代表人:杨闽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凤德,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服装服饰园区26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告厦门欣中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欣中森公司)与被告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

原告厦门欣中森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欣中森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欣中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欣中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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