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295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106号院2号楼1-2层1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731YU1Q。
法定代表人:张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汉族,1992年5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胡集乡丁咀村委,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石门路和丹青路交叉口。
被告:夏邑县魏洪伟百货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济阳镇济西村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6MA45Q7D886。
经营者:魏洪伟。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邑县魏洪伟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