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502刑初524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军,男,1969年6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因本案于2018年1月11日被抓获,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释放,经本院决定,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对其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辩护人程丽璇,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美,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均。
辩护人程德谦,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9]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军、吴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军及辩护人程丽璇、吴美及辩护人程德谦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开始,被告人雷军在他人手中购买假酒并由吴美帮忙进行销售,销售给付红良、付春杨、包付祥、杨胜莉等人,其中销售给付红良洋河海之蓝70箱(每箱6瓶),价格160元/箱;
洋河天之蓝20箱(每箱6瓶),价格260元/箱;
洋河梦之蓝5箱(每箱6瓶),价格400元/箱;
剑南春6箱(每箱6瓶),价格300元/箱;
销售金额共计20200元。
2018年1月11日,公安民警在雷军位于昌平区货柜等销售窝点依法扣押未销售的五粮液、贵州茅台、洋河系列、红星二锅头、牛栏山系列酒、泸州老窖、剑南春等假冒各类名酒23517瓶,经鉴定后有上述品牌的白酒系假冒产品,按其实际销售价格和酒厂提供的市场价格证明计算,未销售假酒金额1838282元。
被告人雷军、吴美未销售假酒按其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计53万余元,已销售假酒金额20200元,非法经营额55万余元。
2018年1月11日16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雷军抓获归案,被告人吴美经传唤到案,二被告人均对销售假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已主动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据以指控被告人雷军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被告人吴美明知被告人雷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而提供帮助,销售金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雷军、吴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雷军、吴美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
被告人雷军辩护人程丽璇的辩护意见是,雷军系未遂,实际销售的假酒金额应当低于53万元,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吴美辩护人程德谦的辩护意见是,吴美构成自首,当庭认罪认罚,吴美系帮助销售,责任较轻,且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雷军从张安心(另案处理)等处低价购进假冒五粮液、茅台、泸州老窖系列、洋河系列、牛栏山系列、红星二锅头等品牌商标的白酒,并与被告人吴美(雷军妻子)向付红良、付春杨、包付祥、杨胜莉等人销售牟利。
其中假冒五粮液商标白酒销售价每箱为1000元左右、假冒茅台商标白酒销售价每箱为1200元左右、假冒国窖1573商标白酒销售价每箱为800至1000元、假冒泸州老窖商标白酒销售价每箱为300元左右、假冒洋河海之蓝商标白酒销售价每箱为160元、假冒洋河天之蓝商标白酒销售价每箱为260元、假冒剑南春商标白酒销售价每箱为260元至300元、假冒牛栏山商标白酒销售价每箱为75元左右。
被告人雷军、吴美租赁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汇市场等处房屋、仓库、集装箱用于存放购进的假冒各品牌注册商标的白酒。
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雷军以每箱65元的价格向张安心购买100箱假冒牛栏山8年注册商标的白酒,双方在北京市昌平区桥头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在北京市昌平区汇市场等处房屋、仓库、集装箱查获并扣押五粮液、茅台、泸州老窖系列、洋河系列、牛栏山系列、红星二锅头、汾酒、红花郎等品牌商标的白酒共计29453瓶及其他物品(详见清单,除账本、笔记本等外均未随案移送)。
当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吴美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
经对在雷军、吴美存放于北京市昌平区汇市场等处房屋、仓库、集装箱的五粮液、茅台、泸州老窖系列、洋河系列、牛栏山系列、红星二锅头等品牌白酒23157瓶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按二被告人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值在530000元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雷军、吴美赔偿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50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到案情况,证实案件来源于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及二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2.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集装箱仓库等处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五粮液、贵州茅台、洋河系列等各类品牌白酒共29453瓶及其他物品(详见清单)。
3.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中国驰名商标证书,证实五粮液、贵州茅台酒、泸州老窖、剑南春、洋河系列、牛栏山系列、红星二锅头等品牌白酒商标注册、认证情况。
4.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真假鉴定证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对查获的“五粮液”、“贵州茅台酒”、“剑南春”、“国窖1573”、“牛栏山”系列、“红星二锅头”系列、“洋河”系列等白酒、包装材料送检,经检验均系未授权或不是鉴定公司生产(包装)的产品。
5.物流货运单号,证实雷军、吴美通过物流向下家发送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情况。
6.记账本,证实雷军、吴美销售各品牌假酒记账情况。
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他将自己位于昌平区小汤山镇尚信村183号的房屋于2017年9月租给一河南的夫妻,说用来做批发酒的生意,他看见有面包车来装包装好的牛栏山酒。
8.涉案人雷坤的证言,证实他是雷军、吴美的儿子。
吴美大概在2017年10月在京东网上注册了一家店铺,他帮助其在网上卖过牛栏山、红星、汾酒。
雷军在阿里巴巴注册了个网店,什么酒都卖,其忙不过来的时候,他帮其通过物流发货。
9.同案人张安心、唐兰君的供述,证实二人系夫妻,在2016年底开始做牛栏山牌的假酒贩卖。
卖给雷军有五六百件,主要是6年和8年的,价格都是65元一件。
在2018年1月11日,二人在昌平区的一个桥头卖给雷军100件8年牛栏山酒,雷军给了他6500元,不一会就被警察抓了。
10.同案人包付祥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在雷军那里拿过假酒,牛栏山是45元一箱12瓶,海之蓝是150元一箱6瓶,都是付的现金。
包付祥辨认出向其卖假酒的雷军。
11.同案人付红良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从2016年7、8月份开始做假酒生意。
雷军、吴美住在宏福苑小区,在三旗百汇市场开了店铺,在北农市场有二个仓库。
他在二人手里买了有7、80箱海之蓝,每箱160元,天之蓝20箱,每箱260元,梦之蓝5、6箱,每箱400元,剑南春6箱,每箱300元,百年泸州老窖2箱,每箱260元。
付红良辨认出卖给其假酒的雷军、吴美。
12.同案人付春杨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从2016年开始帮哥哥付红良卖假酒,2017年4、5月份起自己开始卖假酒。
他卖的洋河酒是从吴美那里买的,海之蓝每箱是160元,天之蓝每箱是260元,梦之蓝每箱是400元。
他卖的数量多,记不清在吴美那里拿了多少。
付春杨辨认出向其卖假酒的吴美。
13.同案人杨胜莉的供述,证实2017年6、7月份,他通过表哥付红良的介绍,在阿里巴巴注册了个店铺后从一个绰号叫“17号”(其妻子叫吴美)的男子处购买天之蓝、海之蓝用于网上贩卖,他将购酒款转到“17号”妻子吴美的卡上。
14.被告人雷军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中秋节前后,他见做假酒生意来钱快,就通过儿子雷坤在网上开了两个网店,妻子吴美也在京东商城开了个网店。
他们从张明军手里买了3、40箱五粮液,每箱500元,3、40箱茅台,每箱650元至800元,100多箱泸州老窖,每箱260元,“国窖1573”30多箱,每箱450元至500元,20箱左右的剑南春,每箱280元至300元。
从赵世海手里买洋河系列酒,海之蓝每箱130元至140元,天之蓝每箱180元至200元。
从“李老六”手里买了五粮液、茅台、泸州老窖,数量价格和张明军差不多。
从“小郭”手里买了大约1000多箱白瓶牛栏山酒,每箱41元。
从张安心手里买了600多箱牛栏山酒,都是6年和8年的,每箱65元。
他卖出的价格:五粮液每箱1000元左右,茅台每箱1200元左右,国窖1573每箱800元至1000元,一般的泸州老窖每箱300元左右,洋河海之蓝每箱160元,天之蓝每箱260元,剑南春每箱260元至300元,牛栏山一箱只挣10多元。
他们共买了10来箱五粮液、30箱左右泸州老窖、几箱剑南春、大概300箱天之蓝和海之蓝、几百箱牛栏山。
他在宏福苑租了两个仓库、宏福苑二楼租了一套房子、三旗百汇市场租了两个集装箱仓库、回昌东路原城北市场租了一个仓库,用来堆放买来的假酒。
雷军辨认出向其购买假酒的付春杨。
15.被告人吴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她们在2017年8月份租用昌平区回龙观三旗百汇市场铺面经营白酒,儿子雷坤负责网店上的业务,丈夫雷军负责送货。
卖的酒有牛栏山、五粮液、茅台、泸州老窖、洋河酒等,都是假酒。
其关于销售价格、租用仓库等作案事实供述与雷军基本一致。
16.收据,证实雷军、吴美赔偿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50万元。
17.户籍证明,证实雷军、吴美的基本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军明知是假冒“五粮液”、“贵州茅台酒”、“剑南春”、“洋河系列”“泸州老窖系列”“牛栏山系列”、“红星二锅头”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购进并销售,被告人吴美明知雷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仍帮助其销售及收取货款,查获的二被告人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在530000元以上,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雷军、吴美购进的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实际的销售数额不能证明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其未销售并被查获的各假冒注册商标的货值金额达530000元以上,已达数额巨大标准,故全案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未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美参与雷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及收取货款环节,仅起着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雷军、吴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作案事实,并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美系公安民警到其经营的店铺将其带回调查,不具备主动投案情节,不符合自首的条件,对辩护人提出其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被告人赔偿了部分被害单位的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雷军的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其犯罪情节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吴美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认罪、悔罪表现及社区调查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应予没收,与本案无关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 二、被告人吴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各品牌注册商标的白酒及相应账本,予以没收,其中未随案移送的,由宜宾市公安局负责处理(另附清单);
四、扣押在案并未随案移送的与本案无关的其他物品,由宜宾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另附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申伯英 人民陪审员 黄德君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莉 附件1.查封扣押的物品清单 序号 物品名称 数量 单位 备注 1 手机 1 部 串号:864895027150885 2 手机 1 部 串号:862187037178326 3 小账册 1 本 绿色 4 物流单 4 张 5 账本 4 本 土黄色封面 6 清单 1 张 7 银行卡 8 张 8 五粮液 96 瓶 52° 500ml 9 五粮液1618 144 瓶 52° 500ml 10 五粮液1618 6 瓶 39° 500ml 11 新品五粮液 60 瓶 52° 500ml 12 五粮液 198 瓶 39° 500ml 13 新品水晶五粮液 102 瓶 52° 500ml 14 茅台 30 瓶 43° 500ml 15 茅台 709 瓶 53° 500ml 16 茅台迎宾酒 126 瓶 53° 500ml 17 茅台王子酒 36 瓶 53° 500ml 18 国窖1573 60 瓶 38° 500ml 19 百年泸州老窖30年 132 瓶 38° 500ml 20 泸州老窖30年 72 瓶 52° 500ml 21 泸州老窖特曲 126 瓶 52° 500ml 22 泸州老窖60年 120 瓶 52° 500ml 23 剑南春 66 瓶 38° 500ml 24 剑南春 306 瓶 52° 500ml 25 国窖1573 324 瓶 52° 500ml 26 汾酒 222 瓶 53° 500ml 27 汾酒 60 瓶 42° 500ml 28 汾酒20 36 瓶 42° 475ml 29 汾酒(清香典雅) 18 瓶 48° 500ml 30 汾酒 12 瓶 42° 475ml 31 汾酒 36 瓶 53° 475ml 32 红花郎 180 瓶 53° 500ml 33 红花郎10年 6 瓶 53° 500ml 34 舍得 42 瓶 38° 500ml 35 舍得 48 瓶 52° 500ml 36 红星1949 144 瓶 50° 500ml 37 红星二锅头 66 瓶 52° 500ml 38 红星二锅头 36 瓶 46° 500ml 39 红星二锅头(8年) 192 瓶 53° 750ml 40 红星二锅头(8年) 228 瓶 43° 500ml 41 红星二锅头 792 瓶 43° 750ml 42 红星二锅头 3420 瓶 43° 500ml 43 天之蓝 564 瓶 46° 480ml 44 天之蓝(商超) 48 瓶 52° 480ml 45 海之蓝 480 瓶 46° 500ml 46 天之蓝(商超) 54 瓶 42° 480ml 47 海之蓝 942 瓶 52° 480ml 48 海之蓝 292 瓶 42° 480ml 49 梦之蓝 28 瓶 40.8° 500ml 50 天之蓝 114 瓶 42° 480ml 51 梦之蓝 308 瓶 52° 500ml 52 牛栏山二锅头 72 瓶 45° 400ml 53 牛栏山(百年) 228 瓶 52° 400ml 54 牛栏山(经典) 72 瓶 45° 500ml 55 牛栏山百年陈酿 2346 瓶 36° 400ml 56 牛栏山(百年8) 1428 瓶 38° 500ml 57 牛栏山二锅头经典 132 瓶 45° 500ml 58 牛栏山二锅头(15年) 1062 瓶 45° 400ml 59 牛栏山(百年6) 1212 瓶 35° 500ml 60 牛栏山百年陈酿 1200 瓶 52° 400ml 61 百年牛栏山红12 1892 瓶 39° 500ml 62 百年牛栏山红10 1404 瓶 38° 500ml 63 牛栏山二锅头(30年) 168 瓶 53° 500ml 64 牛栏山二锅头经典 132 瓶 52° 500ml 65 牛栏山二锅头(20年) 78 瓶 52° 450ml 66 牛栏山二锅头(经典) 20 瓶 60° 500ml 67 牛栏山30年盛世红 36 瓶 53° 500ml 68 牛栏山陈酿酒 720 瓶 52° 500ml 69 牛栏山陈酿 4404 瓶 42° 500ml 70 牛栏山二锅头 330 瓶 52° 500ml 71 牛栏山百年(中华老字号) 276 瓶 36° 400ml 72 牛栏山(百年) 60 瓶 39° 500ml 73 牛栏山二锅头 192 瓶 42° 2000ml 74 牛栏山二锅头(特制) 56 瓶 45° 500ml 75 牛栏山二锅头(特制) 48 瓶 45° 400ml 76 牛栏山珍品 312 瓶 53° 500ml 77 牛栏山二锅头珍品20年 60 瓶 52° 450ml 78 百年牛栏山红8年 432 瓶 38° 500ml 79 包装箱(牛栏山陈酿白酒) 1132 个 42° 500ml 深黄色 80 牛栏山陈酿白酒商标 12800 个 绿色 牛型印花 81 牛栏山陈酿白酒瓶盖 7000 个 红色 82 牛栏山陈酿白酒空瓶 1260 个 透明玻璃瓶 83 百年牛栏山红10年空瓶 360 个 红色瓷瓶 84 百年牛栏山红10年包装盒 240 套 红色 85 百年牛栏山红10年外包装箱 80 个 红色 86 百年牛栏山陈酿包装盒 480 套 淡黄色 87 百年牛栏山陈酿空瓶 1320 个 灰黑色相间瓷瓶 88 白年牛栏山陈酿外包装箱 45 个 淡黄色 89 水井坊 24 瓶 38° 500ml 90 灌装机 1 台 白色 有6个灌装口 91 锁盖机 1 台 型号:DK-501D 92 笔记本 2 本 93 复写收据 1 本 94 散酒 90 桶 25kg/桶 附件2:予以没收物品清单 序号 物品名称 数量 单位 备注 1 五粮液 96 瓶 52° 500ml 2 五粮液1618 144 瓶 52° 500ml 3 五粮液1618 6 瓶 39° 500ml 4 新品五粮液 60 瓶 52° 500ml 5 五粮液 198 瓶 39° 500ml 6 新品水晶五粮液 102 瓶 52° 500ml 7 茅台 30 瓶 43° 500ml 8 茅台 709 瓶 53° 500ml 9 国窖1573 60 瓶 38° 500ml 10 百年泸州老窖30年 132 瓶 38° 500ml 11 泸州老窖30年 72 瓶 52° 500ml 12 泸州老窖特曲 126 瓶 52° 500ml 13 泸州老窖60年 120 瓶 52° 500ml 14 剑南春 66 瓶 38° 500ml 15 剑南春 306 瓶 52° 500ml 16 国窖1573 324 瓶 52° 500ml 17 红星1949 144 瓶 50° 500ml 18 红星二锅头 66 瓶 52° 500ml 19 红星二锅头 36 瓶 46° 500ml 20 红星二锅头(8年) 192 瓶 53° 750ml 21 红星二锅头(8年) 228 瓶 43° 500ml 22 红星二锅头 792 瓶 43° 750ml 23 红星二锅头 3420 瓶 43° 500ml 24 天之蓝 564 瓶 46° 480ml 25 天之蓝(商超) 48 瓶 52° 480ml 26 海之蓝 480 瓶 46° 500ml 27 天之蓝(商超) 54 瓶 42° 480ml 28 海之蓝 942 瓶 52° 480ml 29 海之蓝 292 瓶 42° 480ml 30 梦之蓝 28 瓶 40.8° 500ml 31 天之蓝 114 瓶 42° 480ml 32 梦之蓝 308 瓶 52° 500ml 33 牛栏山二锅头 72 瓶 45° 400ml 34 牛栏山(百年) 228 瓶 52° 400ml 35 牛栏山(经典) 72 瓶 45° 500ml 36 牛栏山百年陈酿 2346 瓶 36° 400ml 37 牛栏山(百年8) 1428 瓶 38° 500ml 38 牛栏山二锅头经典 60 瓶 45° 500ml 39 牛栏山二锅头(15年) 1062 瓶 45° 400ml 40 牛栏山(百年6) 1212 瓶 35° 500ml 41 牛栏山百年陈酿 1080 瓶 52° 400ml 42 百年牛栏山红12 1778 瓶 39° 500ml 43 百年牛栏山红10 1224 瓶 38° 500ml 44 牛栏山二锅头(30年) 168 瓶 53° 500ml 45 牛栏山二锅头经典 132 瓶 52° 500ml 46 牛栏山二锅头(20年) 78 瓶 52° 450ml 47 牛栏山二锅头(经典) 20 瓶 60° 500ml 48 牛栏山30年盛世红 36 瓶 53° 500ml 49 牛栏山陈酿酒 600 瓶 52° 500ml 50 牛栏山陈酿 456 瓶 42° 500ml 51 牛栏山二锅头 330 瓶 52° 500ml 52 牛栏山百年(中华老字号) 276 瓶 36° 400ml 53 牛栏山(百年) 60 瓶 39° 500ml 54 牛栏山二锅头 192 瓶 42° 2000ml 55 牛栏山二锅头(特制) 56 瓶 45° 500ml 56 牛栏山二锅头(特制) 48 瓶 45° 400ml 57 牛栏山珍品 312 瓶 53° 500ml 58 小账册 1 本 绿色 已作书证移送 59 物流单 4 张 已作书证移送 60 账本 4 本 土黄色 已作书证移送 61 清单 1 张 已作书证移送 62 笔记本 2 本 已作书证移送 63 复写收据 1 本 已作书证移送 附件3: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物品清单 序号 物品名称 数量 单位 备注 1 手机 1 部 串号:864895027150885 2 手机 1 部 串号:862187037178326 3 银行卡 8 张 4 茅台迎宾酒 126 瓶 53° 500ml 5 茅台王子酒 36 瓶 53° 500ml 6 汾酒 222 瓶 53° 500ml 7 汾酒 60 瓶 42° 500ml 8 汾酒20 36 瓶 42° 475ml 9 汾酒(清香典雅) 18 瓶 48° 500ml 10 汾酒 12 瓶 42° 475ml 11 汾酒 36 瓶 53° 475ml 12 红花郎 180 瓶 53° 500ml 13 红花郎10年 6 瓶 53° 500ml 14 舍得 42 瓶 38° 500ml 15 舍得 48 瓶 52° 500ml 16 牛栏山百年陈酿 120 瓶 52° 400ml 17 百年牛栏山红12 114 瓶 39° 500ml 18 百年牛栏山红10 180 瓶 38° 500ml 19 牛栏山二锅头经典 72 瓶 52° 500ml 20 牛栏山陈酿酒 120 瓶 52° 500ml 21 牛栏山陈酿 3948 瓶 42° 500ml 22 牛栏山二锅头珍品20年 60 瓶 52° 450ml 23 百年牛栏山红8年 432 瓶 38° 500ml 24 包装箱(牛栏山陈酿白酒) 1132 个 42° 500ml 深黄色 25 牛栏山陈酿白酒商标 12800 个 绿色 牛型印花 26 牛栏山陈酿白酒瓶盖 7000 个 红色 27 牛栏山陈酿白酒空瓶 1260 个 透明玻璃瓶 28 百年牛栏山红10年空瓶 360 个 红色瓷瓶 29 百年牛栏山红10年包装盒 240 套 红色 30 百年牛栏山红10年外包装箱 80 个 红色 31 百年牛栏山陈酿包装盒 480 套 淡黄色 32 百年牛栏山陈酿空瓶 1320 个 灰黑色相间瓷瓶 33 白年牛栏山陈酿外包装箱 45 个 淡黄色 34 水井坊 24 瓶 38° 500ml 35 灌装机 1 台 白色 有6个灌装口 36 锁盖机 1 台 型号:DK-501D 37 散酒 90 桶 25kg/桶 附件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挪用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