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辖终3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盛,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上诉人黄文盛因与被上诉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1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购买记录显示,本案侵权商品的销售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