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8749号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对原告北京睿同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田县华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02民初2804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京0102民初28048号民事裁定书中案号应为“(2020)京0102民初8749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8749号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对原告北京睿同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田县华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02民初2804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京0102民初28048号民事裁定书中案号应为“(2020)京0102民初87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