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4088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6。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诺米手机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嘉德大厦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7MA55HGHX54。
经营者:吴兆钦。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诺米手机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0000元计算受理费),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