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诺米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604民初4088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诺米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诺米手机店;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4088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6。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诺米手机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嘉德大厦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7MA55HGHX54。

经营者:吴兆钦。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诺米手机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0000元计算受理费),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