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4387号原告:深圳市灸大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一本电子商务产业园D栋5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F。
法定代表人:杨建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刚,广东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七星蕲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4012号C栋10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8。
法定代表人:刘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菊,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灸大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七星蕲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2116××××.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灸大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深圳市灸大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 志 光审判员 卢 艳 贝审判员 黄 瑜 瑜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汉堂(兼)书记员 陈柔米(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