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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秦墙百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民初35401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秦墙百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秦墙百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5401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秦墙百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第十、十一经济合作社(土名:孔边)自编18号广州市盈通综合批发市场B3栋501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黄笑,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17609103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75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收到(2019)粤0111民初35401号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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