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2924号之一 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5580067R,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波司登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梅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华,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聚优云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MY62R8J,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路3号凤凰广场A座2102。
法定代表人:屈晓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甲俊,山东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蕊蕊,山东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聚优云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聚优云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聚优云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聚优云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7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295元,由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