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23869号原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665940XA。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军、周雪莹,均系该司职员。
被告:广州融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一(自编C1栋办公楼)23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60916447。
法定代表人:吴序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俊,该司职员。
原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融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