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3民初426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幸福家居世界鸿利五金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105号地下一层60-2号。
经营者苏敏,男,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田雄英、苏秀峰,辽宁贤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幸福家居世界鸿利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