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607刑初27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红宾,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农民。
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连福瑞,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满检公诉刑诉(2019)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红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文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红宾及其辩护人连福瑞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叶红宾未经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许可,在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沿村自己经营的奥世奇纸厂内生产假冒“心相印”牌纸制品520件,已销售420件,生产“维达”牌纸制品2754件零4提,已销售2699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95440元。
2019年7月19日,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在奥世奇纸厂内扣押假冒“心相印”牌纸制品100件、“心相印”内包装2轴、外包装3袋,“维达牌”纸制品55件4提、“维达”内包装4轴、外包装3袋,现存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叶红宾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红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蔡某、史某、孙某、刘某1、齐某、叶某、刘某2、王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授权委托书,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未授权声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书、价格证明,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现场照片,入库单,涉案价值及计算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红宾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叶红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经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评估,被告人叶红宾适宜社区矫正,公诉机关认为可适用缓刑,依法予以采纳。
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红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叶红宾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假冒“心相印”牌纸制品100件、“心相印”内包装二轴、外包装3袋,“维达牌”纸制品55件4提、“维达”内包装4轴、外包装3袋,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