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60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闪现日用品商行,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粟山路39号蓝翔路商贸城C-216号。
经营者:张玉闪,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闪现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