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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澄迈老城小华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琼0107民初713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澄迈老城小华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澄迈老城小华杂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07民初7136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澄迈老城小华杂货店,住所地:澄迈县老城镇。

经营者:陈小华。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澄迈老城小华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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