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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宁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3102号
案件名称山东科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宁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科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宁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交城五七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102号原告:山东科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长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泽传,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苗苗,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宁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新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交城五七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交城县。

法定代表人:康双明,总经理。

原告山东科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宁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交城五七煤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山东科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科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科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40元,减半收取计11720元;财产保全费用2268元,以上两项费用共计13988元,由原告山东科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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