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盛,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现代装备制造工业园电瓷道7号。
法定代表人:张腾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万东,北京工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建泉村。
法定代表人:黎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蓝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智能公司)、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水泥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的(2019)鄂01民初49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绵阳蓝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为:被诉侵权产品系其委托武汉弘与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代理推广,荆门水泥公司所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并非绵阳蓝奥公司直接销售。
唐山智能公司在本案仅起诉作为生产商的绵阳蓝奥公司,未起诉销售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本案应由绵阳蓝奥公司住所地所在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管辖。
因此,绵阳蓝奥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唐山智能公司、荆门水泥公司均未作答辩。
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绵阳蓝奥公司的住所地在四川省绵阳市,荆门水泥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北省荆门市。
本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指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湖北省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的案件,尽管作为原审被告的绵阳蓝奥公司的住所地在四川省绵阳市,但另一原审被告荆门水泥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北省荆门市,根据原审原告唐山智能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由原审被告荆门水泥公司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本案原审原告唐山智能公司可以选择向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原审被告荆门水泥公司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湖北省范围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均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绵阳蓝奥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绵阳蓝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雷艳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伟伟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51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雷艳珍 法官助理:李伟伟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23日 关 键 词 专利侵权纠纷;
管辖权异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