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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代鑫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545号
案件名称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代鑫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代鑫;新疆帝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5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建设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柏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河南良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大帅,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鑫,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锋,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泱,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新疆帝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库尔勒市上库产业园区(上户镇) 法定代表人:魏荣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桄辉,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代鑫、原审第三人新疆帝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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