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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恒信卫浴设备有限公司、陈亦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235号
案件名称潮州市潮安区恒信卫浴设备有限公司、陈亦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潮州市潮安区恒信卫浴设备有限公司;陈亦民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2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恒信卫浴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浮岗村学校前。

法定代表人:陈树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扬,广东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亦民,男,汉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安县。

再审申请人潮安县恒信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亦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潮安县恒信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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