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6民初24956号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48号华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米成,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亦彬,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霖,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利胜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46号文锦大厦北楼二层220室-976(不老屯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宋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京强,男,北京利胜达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雁公司)与被告北京利胜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胜达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鸿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亦彬,被告利胜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建伟、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京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在北京日报发布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3万元、公证费5000元、差旅费400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1984年,具有35年的专业生产各类建筑配电产品的历史,是国内著名的建筑电器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
原告从成立初开始经营“鸿雁”品牌,在建筑电器产品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其中原告在80年代初在国内率先开发86型开关插座,在1994、1997年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是行业内第一家通过该认证体系的企业,在2000年“鸿雁”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是行业内(开关插座)最早获此殊荣的单位,原告生产的插头、插座、开关产品在1995年被评为“一九九五年度全国用户满意产品”,在1999年被推荐为“北京用户满意产品”。
此外,原告多次获得“全国用户满意企业”称号。
二、原告为“鸿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
2008年11月28日,第4896425号“鸿雁”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条码读出器、夜明标志牌、分线盒(电)、教学仪器、电开关、电器接插件、接线盒(电)、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注册人为原告。
2009年12月28日,第3922914号“鸿雁”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低压电器元件、照明设备用镇流器、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导管(电)、接线盒(电)、电涌保护器、配电箱(电)、熔断器、母线槽,注册人为原告。
经过原告的多年耕耘,“鸿雁”字号及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为消费者及业内从业者所熟知。
2008年,为了更好地服务北京地区的消费者、进一步开拓国内一线城市的电器产品市场,原告在北京设立“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19年初,原告经举报得知被告以“鸿雁”名义对外宣传、开展业务。
经调查,被告于2015年7月31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批准同意设立,法定代表人为宋建伟,经营范围包括电器设备等。
被告在“企查查”平台上被标注为“认证企业”,电话包括010-83608102、136XXXXXXXX等号码,平台显示被告官网为www.hongyandianqi.com,被告另有www.hongyanjituan.com、www.hongyan-ele.com、www.hongyan-ele.com.cn等三个网站。
其中,域名为www.hongyanjituan.com的网站首页醒目标注“北京鸿二雁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以及联系方式“136XXXXXXXX”,并在页面醒目位置标注“鸿雁开关插座、“全国销售热线010-83608102”,在页面多处突出使用“鸿雁开关”、“鸿雁插座”、“鸿雁电器”字样,在页面最下方标注“北京鸿二雁电器有限公司主营鸿雁电器-鸿雁开关-鸿雁插座”,在“关于我们”中标注“北京鸿二雁电器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86系列开关插座、暗装接线盒、地面插座、USB插座、电子附件等系列产品的研发与加工经营的高科技企业……”等内容,在“产品展示”中标注多种开关、插座类产品,在“荣誉资质”中多处、醒目使用“鸿雁电器”字样。
域名为www.hongyan-ele.com的网站首页醒目标注“北京鸿二雁电器有限公司”以及“咨询订购电话136XXXXXXXX”,在网站首页展示的图片多为开关、插座产品,并标有“京固鸿雁”、“北方鸿雁”等字样,在“关于我们”中标注“北京鸿二雁电器有限公司主要经营86系列开关插座……”等内容。
“鸿雁”既是原告所有的知名字号同时也是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
被告用与“鸿雁”相似的“鸿二雁”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并且用“鸿雁”的拼音组成的域名以及“鸿雁”字样进行宣传,经营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开关插座等电器产品业务,被告实施的以上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以及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综上,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利胜达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被告从2008年与原告有合作关系,被告已取得原告北京分公司的合法授权,为原告合法授权的经销商;
2.被告销售原告的产品时涉及到利用原告的商标进行宣传的行为,是一种合理的使用行为,并无侵权的故意,并未侵犯到原告的商标权,被告经销的产品本身就来自于原告,被告作为原告的经销商,为了更好地宣传原告的产品,扩大原告商品的市场影响力,被告使用网站宣传是合理的使用行为,被告使用涉及hongyan的域名并非是混淆消费者;
3.被告的合理使用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或不利影响。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鸿雁公司为证明其对经销商的评估、选择和销售政策,提交了《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经销商评估管理办法》(编号:Q/HZE-G01-00191-2017)的部分打印件、《鸿雁线下渠道销售政策(2018年版)》的部分打印件。
鸿雁公司为证明其销售中心杭州鸿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雁工贸公司)负责发展各地经销商并签订经销合同,提交了鸿雁工贸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打印件、《关于销售中心(工贸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及2017年度以上经理的聘任通知》打印件、鸿雁工贸公司与北京永昌致远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2017、2018年度《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经销协议书》及《鸿雁工程性经销协议书商务条款》、鸿雁工贸公司与北京开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2017年度《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经销协议书》及《鸿雁工程性经销协议书商务条款》、鸿雁工贸公司与北京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签订的2018年度《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经销协议书》、《鸿雁工程性经销协议书商务条款》及《信用额度协议书》。
利胜达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为上述材料仅是鸿雁公司的一面之词,鸿雁公司北京分公司并未向其告知经销商的授权和签约流程,其有理由相信鸿雁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人员可以代表鸿雁公司与其洽谈鸿雁品牌的经销并授权其使用。
本院认为,鸿雁公司提供的《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经销商评估管理办法》(编号:Q/HZE-G01-00191-2017)、《鸿雁线下渠道销售政策(2018年版)》、系其内部规定,现利胜达公司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鸿雁公司提供的该组证据中的其他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认可。
2.利胜达公司为证明www.hongyanjituan.com网站仅是作为宣传用途,并非销售平台,用户访问量少、未对鸿雁公司造成影响,提供了该网站统计截图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
鸿雁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
因无原件可供核实,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亦不予认可。
3.利胜达公司为证明其在2008年左右就与鸿雁公司北京分公司有业务往来,销售推广鸿雁电器产品,提供了鸿雁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万泰认证认证证书、计量检测体系合格证书的复印件、2008年至今进货的产品及合格证照片打印件。
因该组证据均为复印件或照片打印件,无原件可供核实,且鸿雁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本院对其真实性亦不予确认。
4.利胜达公司为证明其向客户宣传销售鸿雁公司的产品,提供了与“李经理定鸿雁开关插座”的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但利胜达公司表示,因该好友已经删除,无法通过手机查看相应聊天记录。
因无法查看原始载体,且鸿雁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本院对其真实性亦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原被告双方情况1984年12月30日,杭州鸿雁电器公司成立,后更名为鸿雁公司,注册地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经营范围包括制造接插件及附件、电光源、灯具、LED照明器材、电线电缆、低压电器及配件、弱电设备、配电组合箱,设计与安装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小区楼宇弱电系统工程,批发和零售电子元器件、机电设备、五金交电等。
鸿雁公司北京分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4日,营业场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经营范围包括销售电子元器件、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机电设备、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等。
1994年11月,鸿雁公司获得GB/T19001-92—ISO9001-87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至1997年10月。
1997年12月,鸿雁公司获得GB/T19001-1994idtISO9001:87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00年12月。
1998年7月,鸿雁公司获得GB/T19001-1994idtISO9001:1994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00年12月。
1995年10月,鸿雁公司的鸿雁牌开关/插头插座产品被中国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评为1995年度全国用户满意产品(有效期三年)。
1997年12月,鸿雁公司被中国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评为1997年度全国用户满意企业。
1998年4月,鸿雁公司照明开关10A/250V、单相二、三极插座10A/250V、单相二、三极插头10A/250V、电气导管Φ16、Φ20、Φ25被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列为推荐使用产品,有效期为三年。
1999年1月,中国质量无投诉活动委员会为鸿雁公司颁发质量无投诉企业证书。
1999年12月,鸿雁公司生产的鸿雁牌插头、插座、开关等被北京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推荐位北京用户满意产品。
2000年12月,全国用户满意工程联合推进大会为鸿雁公司颁发2000年全国实施用户满意工程先进单位证书。
2000年12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心、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鸿雁公司“2000年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先进企业”称号。
2001年3月,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授予鸿雁公司鸿雁牌开关插座“权威检验质量可信”称号,有效期为三年。
鸿雁公司还被中国质量管理协会全国用户委员会评为2002年度、2003年度、2005年度全国用户满意企业。
2010年9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授予鸿雁公司全国建筑装饰材料行业优秀企业。
2017年11月,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器附件及家用控制器分会授予鸿雁公司HONYAR鸿雁牌开关插座系列产品为2017年全国电器附件行业知名品牌。
2000年9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商标(2000)60号《关于认定“鸿雁”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载明鸿雁公司注册并使用在低压电器元件商品上的“鸿雁”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8年11月28日,鸿雁公司经核准,在第9类条码读出器、夜明标志牌、分线盒(电)、教学仪器、电开关、电器接插件、接线盒(电)、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注册第4896425号“鸿雁”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8年11月27日。
2009年12月28日,鸿雁公司经核准,在第9类低压电器元件、照明设备用镇流器、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导管(电)、接线盒(电)、电涌保护器、配电箱(电)、熔断器、母线槽商品上注册第3922914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19年12月27日。
2018年8月14日,鸿雁公司经核准,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内部通讯装置、感应器(电)、发光二极管(LED)、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连接)、整流器、传感器、稳压电源、电池充电器商品上注册第25653138号“HONGYANYUN”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8年8月13日。
鸿雁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hongyan.com.cn首页左上角显示“HONYAR鸿雁”字样,“产品族群”包括电工电气、LED照明、智能家居、水电管道,具体产品有开关插座、低压电器、电线电缆、小家电等。
在百度百科中查询“鸿雁电器”,有“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是中国普天旗下的大型央企。
公司成立于1981年,并于次年在中国大陆开发自主研发的86型电器装置件产品,被誉为当时‘电器装置件领域的一场革命’。
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鸿雁旗下目前已经形成了电工电气、照明电器、智能电气、水电管道四大产业板块。
”、“1982年,凭借敏锐的市场意识和创新精神,鸿雁在中国大陆率先开发86型电器装置件产品,这是中国第一款自主研发的电器开关,鸿雁也因此一战成名。
”等信息。
鸿雁公司为证明其销售中心鸿雁工贸公司发展各地经销商并签订经销合同的情况,提交了鸿雁工贸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打印件、鸿雁工贸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经销协议书等。
鸿雁公司为证明鸿雁公司北京分公司开展经营业务的情况,提供了鸿雁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6份采购合同。
2015年7月31日,北京鸿二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二雁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网上销售家用电器、电线电缆、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电器设备、灯具,租赁机电设备、机械设备等。
2019年8月6日,鸿二雁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利胜达公司。
二、涉案被控侵权行为2018年12月14日,鸿雁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已联网电脑,进行清洁性操作后,打开360浏览器,在域名中输入“www.baidu.com”进入相应页面,在该页面搜索栏输入“北京鸿二雁”进行搜索,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北京鸿二雁插座接线盒厂家直销”进入相应页面。
该页面网址为“http://www.hongyanjituan.com”。
该页面顶端以较大字体显示“北京鸿二雁电器有限公司136XXXXXXXX”,右上角有“精品产品:鸿雁电器鸿雁开关∣鸿雁插座”、“全国销售热线010-83608102”;
导航栏下方为插座照片,照片下方有“热门关键词:鸿雁电器-鸿雁开关-鸿雁插座-人防密闭盒-金属接线盒-开关插座-USB插座-地面插座-异形接线箱”;
“产品展示”部分显示有热镀锌接线盒、冷镀锌接线盒、喷塑接线盒、多位盒系列等产品;
网页上还有“选择我们,为您跳过中间商环节,工厂直达消费者”、“1鸿雁开关多年的优秀口碑,上乘的质量鸿雁开关鸿雁插座”、“2专门的售前售后团队,能根据您需求为您量身定制专属您的开关、插座产品打造您理想中的家具环境”、“3鸿雁电器为您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定制的精品开关插座鸿雁电器-鸿雁开关-鸿雁插座”、“4鸿雁电器拥有长期合作的物流伙伴,配送服务覆盖全国”等内容;
在“关于我们”部分有“北京鸿二雁电器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86系列开关插座、暗装接线盒、地面插座、USB插座、电子附件等系列产品的研发与加工经营的高科技企业。
我公司注重产品的开发与研制,积极引进国内外新进技术和设备,运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优质的进口原料,生产出了多种规格的家用电器附件产品。
”;
在“荣誉资质”部分有一些仪器照片,照片下方均标注“鸿雁电器”;
在网页最下端左侧有较大字体显示“北京鸿二雁”,右侧有较小字体标注“北京鸿二雁电器有限公司主营鸿雁电器-鸿雁开关-鸿雁插座”;
点击该页面的导航栏中的“新闻中心”进入下一页面;
该页面导航栏上方显示的内容与上个页面相应位置显示的内容一致,导航栏下方有名为“鸿雁电器讲解开关插座如何选择安装最方便”、“客厅的鸿雁开关插座如何布局”、“鸿雁电器告诫消费者开关插座具有保护措施很重要”、“鸿雁电器插座转换器知识讲解”等新闻标题。
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为此出具(2018)浙杭证民字第14046号公证书。
2019年2月12日,鸿雁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已联网电脑,进行清洁性操作后,打开360浏览器,在域名中输入“www.baidu.com”进入相应页面,在该页面搜索栏输入“北京鸿二雁”进行搜索,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北京鸿二雁电器有限公司官网”进入相应页面。
该页面网址为“http://www.hongyan-ele.com.cn”。
该页面顶端以较大字体显示“北京鸿二雁电器有限公司”且在该行文字下方有一细长横线,其中“二”字体十分纤细,“二”第二笔与下方的横线十分接近;
页面有“咨询电话:136XXXXXXXX”,墙壁开关面板和插座的照片,且有“工程直供厂家直销”等宣传语,产品分类中包括工程试电开关插座、地插系列、墙壁面板系列、防水开关插座、钢制接线盒等;
页面上显示“供应商信息”为“北京鸿二雁电器有限公司”、“经营模式:生产厂家”、“所在地区:北京市丰台区”;
页面上显示“联系方式”为“胡京强先生”、“电话:8601083608102”、“移动电话:136XXXXXXXX”等;
页面上还显示,在产品图片下方有“品牌:京固鸿雁”、“品牌:北方鸿雁”、“品牌:普通盒”,以及“厂价直销”、“工厂直营”、“超低价格”等文字;
还有“北京鸿二雁电器有限公司主要经营86系列开关插座。
公司始终坚持以‘用户至上,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质量就是生命。
企业通过了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等介绍。
点击该页面上的“诚信档案”,进入下一页面,该页面显示鸿二雁公司为“BBB级”、“北京鸿二雁电器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86系列开关插座、暗装接线盒、地面插座、USB插座、电子附件等系列产品的研发与加工经营的高科技企业。
”;
“交易信用记录”中的“累计成交数(笔)”、“累计买家数(位)”、“重复采购率”、“近90天退款率”、“近90天客服介入率”、“近90天纠纷率”均为“0”;
“基本信息”显示“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经营模式生产厂家”、“主营行业插座配件;
调速开关;
感应开关;
插座;
开关;
墙壁插座”;
“经营信息”中“品牌名称”包括“图形”、“鸿二雁”、“国伦鸿雁”、“京固鸿雁”、“金固鸿雁”,“主要市场”为“全国”,“员工人数”为“11-50人”、“月产量”为“1200000只”、“年营业额”为“人民币501万元/年-700万元/年”。
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为此出具(2019)浙杭证民字第1043号公证书。
2019年4月23日,鸿雁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已联网电脑,进行清洁性操作后,打开360浏览器,在域名中输入“www.qichacha.com”并进入相应网站,在搜索框中输入“北京鸿二雁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查询。
查询结果显示,北京鸿二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二雁公司)“官网:http://www.hongyandianqi.com”,电话包括010-83677451、010-83608102、136XXXXXXXX,“网站信息”包括四个网址“www.hongyanjituan.com”、“www.hongyan-ele.com”、“www.hongyan-ele.com.cn”、“www.hongyandianqi.com”,“网站备案/许可证号”分别为“京ICP备15051533号-4”、“京ICP备15051533号-3”、“京ICP备15051533号-2”、“京ICP备15051533号-1”,网站名称均为鸿二雁公司,审核时间均为2017年8月15日。
点击“www.hongyan-ele.com”,进入新的页面。
该页面顶端以较大字体显示“北京鸿二雁电器有限公司”且在该行文字下方有一细长横线,其中“二”字体十分纤细,“二”第二笔与下方的横线十分接近;
页面有“咨询电话:136XXXXXXXX”,开关照片,且有“工程直供厂家直销”等宣传语,产品分类中包括工程试电开关插座、地插系列、墙壁面板系列、防水开关插座、钢制接线盒等;
页面上还显示,在产品图片下方有“品牌:京固鸿雁”、“品牌:北方鸿雁”、“品牌:普通盒”,以及“厂价直销”、“工厂直营”、“超低价格”等文字;
还有“北京鸿二雁电器有限公司主要经营86系列开关插座。
公司始终坚持以‘用户至上,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质量就是生命。
企业通过了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等介绍。
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为此出具(2019)浙杭证民字第4098号公证书。
域名为“www.hongyanjituan.com”、“www.hongyan-ele.com”、“www.hongyan-ele.com.cn”的网站名称和主办单位名称均为鸿二雁公司,审核时间均为2017年8月15日。
鸿雁公司主张,利胜达公司注册并使用“www.hongyanjituan.com”、“www.hongyan-ele.com”、“www.hongyan-ele.com.cn”域名,域名中包括鸿雁的拼音,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侵害了原告第4896425号、第3922914号、第256531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利胜达公司在上述网站多处直接适用鸿雁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侵害了原告第4896425号、第39229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www.hongyan-ele.com”、“www.hongyan-ele.com.cn”网站内容一致;
利胜达公司至少从2017年8月15日期就开始使用前述域名网站。
利胜达公司认可010-83608102、136XXXXXXXX系其电话,认可前述公证书所显示的网站www.hongyandianqi.com、www.hongyan-ele.com.cn、www.hongyan-ele.com、www.hongyanjituan.com系其网站,认可www.hongyan-ele.com和www.hongyan-ele.com.cn网站内容一致。
利胜达公司另表示,2017年8月15日备案时的网站显示内容与前述公证的页面不一致,是在2018年更改为前述公证取证的页面,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
“京固鸿雁”、“北方鸿雁”并非系真实的品牌,也并非明确对应鸿雁公司生产的产品,既可以是鸿雁公司的产品,也可以是其他生产商的产品,只是利胜达公司在销售时为了区分而自行拟定的名称,“京固鸿雁”与“北方鸿雁”产品本身没有区别,当时使用只是宣传的一种策略;
在www.hongyanjituan.com网站的“荣誉资质”处使用“鸿雁电器”文字,但文字上方的图片显示产品并非系鸿雁公司的产品,而是开关产品的检测仪器,上述字样的使用只是为了宣传。
利胜达公司称其在2019年5月22日接到本案起诉材料后就关闭了www.hongyan-ele.com.cn、www.hongyan-ele.com两个网站,在2019年8月16日关闭了www.hongyanjituan.com网站,但未对此提交证据。
鸿雁公司认可在2019年8月6日www.hongyan-ele.com.cn、www.hongyan-ele.com两个网站已经关闭,认可在2019年12月3日www.hongyanjituan.com网站也已经关闭。
三、利胜达公司的抗辩利胜达公司为证明其系经过鸿雁公司北京分公司授权经销鸿雁品牌产品,不构成侵权,提供了两份鸿雁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两份授权书右上角均有编号,抬头均为较大字体的“HONYAR”标识,落款均为鸿雁公司北京分公司且加盖鸿雁公司北京分公司公章,不同之处在于,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授权书内容为“兹授权北京鸿二雁电器有限公司为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的经销商”,而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授权书内容为“兹授权北京鸿二雁电器有限公司为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在北京地区的授权经销商”。
鸿雁公司认为,上述两份授权书系利胜达公司谎称为投标项目,鸿雁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人员私自向其出具,未经鸿雁公司的认可,且2019年授权书的出具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系鸿雁公司立案后,授权书系为本次诉讼而造,进一步证明利胜达公司侵权行为的恶劣性;
该授权书系随意粗糙制作,不能因此证明利胜达公司系鸿雁公司授权的鸿雁品牌的经销商,且落款的鸿雁公司北京分公司亦无权代表鸿雁公司授权利胜达公司作为鸿雁品牌的经销商;
授权书并没有授权利胜达公司使用鸿雁公司商标或企业名称的意思表示,且利胜达公司于2015年7月份成立并使用其曾用名“北京鸿二雁电器有限公司”,涉案网站审核时间为2017年8月份,上述两个时间均系在两份授权书所载时间之前;
虽然利胜达公司提供上述两份授权书,但利胜达公司从未与鸿雁公司签订任何经销协议及进货协议,亦无任何进货记录,说明利胜达公司并未经营鸿雁产品,因此利胜达公司使用鸿雁字号作为其曾用名、使用域名、在网站首页使用鸿雁字样等,客观上会造成混淆的后果,使得一般消费者误认为利胜达公司经营的产品与鸿雁公司的产品一致,构成侵权。
利胜达公司为证明其自2008年起即获得鸿雁公司北京分公司合法授权作为鸿雁公司产品经销商,双方基于信赖关系未及时以书面形式确认书授权,但在利胜达公司客户有需要或利胜达公司有需要时鸿雁公司北京分公司均积极配合,提供了2010年的授权书。
授权书内容为“兹授权北京鸿双雁商贸有限公司为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在北京地区的授权特约分销商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落款为鸿雁公司北京分公司并加盖鸿雁公司北京分公司公章。
利胜达公司称北京鸿双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双雁公司)在前述授权书出具时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为利胜达公司员工胡京强,利胜达公司和鸿双雁公司一致都与鸿雁公司北京分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
鸿雁公司认为授权书的主体是鸿双雁公司,并非利胜达公司,而且授权书并无鸿雁公司授权利胜达公司使用鸿雁公司商标或企业名称的意思表示。
利胜达公司为证明鸿雁公司北京分公司在2008年左右就与利胜达公司有业务往来,为利胜达公司推广鸿雁电器产品,提供了2008年至2009年鸿雁电器价目表、加盖了鸿雁公司北京分公司公章的鸿雁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样品实物2个。
鸿雁公司认为价目表是向所有经销商、分销商公开的,利胜达公司持有的价目表可能是从鸿雁公司经销商、分销商处拿到的,鸿雁公司的产品可以在公开市场购买,不能证明是鸿雁公司向其供货,不能代表利胜达公司与鸿雁公司有业务往来。
利胜达公司为证明吴献玲以鸿雁公司北京分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与利胜达公司负责人沟通业务,故利胜达公司是鸿雁公司北京分公司合法授权的经销商并有权宣传推广鸿雁电器产品,提供了与吴献玲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
截图打印件显示,吴献玲第一个微信号码通过好友验证请求的时间是2015年11月12日;
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存货情况、价格;
吴献玲通过微信接收货款及运费。
鸿雁公司认可吴献玲是鸿雁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认为吴献玲私下收受利胜达公司货款,证明吴献玲在未经鸿雁公司同意情况下与利胜达公司解除、交谈、出具材料,吴献玲的行为不能代表鸿雁公司。
利胜达公司为证明其一直作为鸿雁公司经销商努力宣传销售鸿雁公司产品,其在销售过程中均向客户强调销售的是鸿雁公司的产品,提供了自2017年至今与部分客户聊天记录打印件。
聊天记录打印件显示双方沟通鸿雁品牌开关插座的采购等情况。
鸿雁公司认为聊天记录涉及案外人,真实性无法确认。
四、其他鸿雁公司为证明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3万元,提交了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鸿雁公司为证明其为本案支出公证费5000元,提交了3张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
鸿雁公司为证明利胜达公司员工胡京强2019年5月20日从鸿雁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吴献玲处骗取盖章材料的经过,提交了胡京强与吴献玲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
利胜达公司认可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认为鸿雁公司北京分公司知道利胜达公司在销售鸿雁品牌的产品,也有权授权利胜达公司作为鸿雁品牌的经销商。
利胜达公司表示,其为了更好地宣传产品,所以在成立时使用企业名称鸿二雁公司,未征询鸿雁公司同意,但是在企业名称核准后告诉了鸿雁公司,鸿雁公司北京分公司也给其授权了;
变更企业名称、关闭网站不代表其认可侵权。
上述事实,有鸿雁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荣誉证书、网页打印件、公证书、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关于认定鸿雁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合同、发票、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打印件、经销协议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利胜达公司提供的授权书、网页打印件、鸿雁电器价目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样品实物、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第4896425号“鸿雁”商标、第3922914号“”商标、第25653138号“HONGYANYUN”商标均依法注册,并且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其权利人鸿雁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鸿雁公司自1984年12月30日成立时起即使用“鸿雁”字号,且鸿雁公司注册并使用在低压电器元件商品上的“鸿雁”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所以鸿雁公司有权制止他人使用与其字号和商标“鸿雁”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并引人误认的行为。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19年4月23日修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9年4月23日修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9年4月23日实施。
在利胜达公司未举证证明www.hongyanjituan.com具体关闭时间,而鸿雁公司认可该网站在2019年12月3日已经关闭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上述法律修改之前,且系在上述法律修改并实施后停止。
故本案应适用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2019年4月23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关于利胜达公司原企业名称“北京鸿二雁电器有限公司”是否侵权《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鸿雁公司的“鸿雁”字号及第4896425号“鸿雁”商标、第3922914号“”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和宣传,获得相关公众较高的评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鸿雁”字号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
鸿雁公司在2008年即在北京成立分公司并开展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等经营活动,表明在利胜达公司成立之前,鸿雁公司已在北京地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利胜达公司的的经营范围亦包括销售电器设备、五金交电等,尤其是利胜达公司自认其推广并销售鸿雁公司生产的产品,故利胜达公司的经营业务与鸿雁公司高度重合,利胜达公司应十分了解“鸿雁”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
利胜达公司成立时的字号“鸿二雁”与“鸿雁”相比,均包含“鸿雁”二字,且“二”为量词,笔画简单,在利胜达公司自认其本身从事鸿雁公司鸿雁品牌产品销售却并未取得鸿雁公司许可使用“鸿雁”字号的情况下,容易使他人或相关公众误认为利胜达公司与鸿雁公司存在特许经营、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利胜达公司的行为明显具有搭“鸿雁”字号及商标便车、攀附鸿雁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关于利胜达公司三个网站内容是否侵权利胜达公司在其经营的www.hongyan-ele.com.cn、www.hongyan-ele.com两个网站使用了相同的宣传内容。
在网站首页上方较大字体显示“北京鸿二雁电器有限公司”且在该行文字下方有一细长横线,其中“二”字体十分纤细,“二”第二笔与下方的横线十分接近,利胜达公司此种使用行为,更加弱化了“二”字,从而与鸿雁公司的字号更加接近。
利胜达公司在还在这两个网站中使用“厂家直销”、“厂价直销”、“工厂直营”、“北京鸿二雁电器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86系列开关插座、暗装接线盒、地面插座、USB插座、电子附件等系列产品的研发与加工经营的高科技企业。
”等宣传语,介绍其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结合其原来使用的企业名称为鸿二雁公司,极易使消费者对其与鸿雁公司的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利胜达公司在www.hongyan-ele.com.cn、www.hongyan-ele.com两个网站中展示的产品图片下方标注“品牌”为“京固鸿雁”、“北方鸿雁”等,并在其“经营信息”中“品牌名称”中列明“图形”、“鸿二雁”、“国伦鸿雁”、“京固鸿雁”、“金固鸿雁”等,且表示“京固鸿雁”、“北方鸿雁”并非系真实的品牌,也并非明确对应鸿雁公司生产的产品,既可以是鸿雁公司的产品,也可以是其他生产商的产品,只是利胜达公司在销售时为了区分而自行拟定的名称,“京固鸿雁”与“北方鸿雁”产品本身没有区别,当时使用只是宣传的一种策略。
虽然利胜达公司提交了鸿雁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其与鸿雁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及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鸿雁电器价格表、鸿雁公司样品实物等证据,足以显示其确实销售鸿雁公司产品,但是,根据前述网页的显示情况以及利胜达公司的陈述,其在品牌名称中使用“京固鸿雁”、“北方鸿雁”、“国伦鸿雁”、“金固鸿雁”等与“鸿雁”近似的名称,并非系为销售鸿雁公司的鸿雁品牌产品而进行的必要的指示商品品牌的使用,其使用形式已经超出了鸿雁公司北京分公司为其出具的授权书的授权范围。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使用在低压电器元件商品上的“鸿雁”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京固鸿雁”、“北方鸿雁”、“国伦鸿雁”、“金固鸿雁”完整包含第4896425号“鸿雁”商标、第3922914号“”商标的“鸿雁”二字,故与第4896425号“鸿雁”商标、第3922914号“”商标构成近似,且利胜达公司的前述网站主要用于宣传推广电开关、接线盒、插头、插座等商品,落入鸿雁公司第4896425号“鸿雁”商标、第392291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故利胜达公司的行为构成对鸿雁公司第4896425号“鸿雁”商标、第3922914号“”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在www.hongyanjituan.com网站上,利胜达公司在仪器照片下方标注“鸿雁电器”,但其明确表示仪器照片显示的并非鸿雁公司产品,而是开关产品的检测仪器,如此标注只是为了宣传。
利胜达公司在并非鸿雁公司产品的图片下方标注“鸿雁电器”,不属于必要的指示性使用,“鸿雁电器”完整包含第4896425号“鸿雁”商标、第3922914号“”商标的“鸿雁”二字,故与第4896425号“鸿雁”商标、第3922914号“”商标构成近似,且利胜达公司的网站主要用于宣传推广开关、插座等商品,落入鸿雁公司第4896425号“鸿雁”商标、第392291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故利胜达公司的行为构成对鸿雁公司第4896425号“鸿雁”商标、第3922914号“”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在www.hongyanjituan.com网站上,利胜达公司宣称“选择我们,为您跳过中间商环节,工厂直达消费者”、“北京鸿二雁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出了多种规格的家用电器附件产品。
”,将其自身描述为生产商,并在新闻标题等多处文字介绍中使用“鸿雁电器”,容易使网络用户对鸿雁公司和利胜达公司的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使利胜达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利胜达公司涉案三个网站域名是否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
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该法第五条规定,被告的行为被证明系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利胜达公司经营的www.hongyan-ele.com.cn、www.hongyan-ele.com、www.hongyanjituan.com域名,与鸿雁公司官方网站www.hongyan.com.cn域名近似,且三个域名均包含第4896425号“鸿雁”商标、第3922914号“”商标中“鸿雁”文字的拼音“hongyan”,与鸿雁公司的第25653138号“HONGYANYUN”商标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涉案三个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为“hongyan”,但利胜达公司对此不享有任何权益,虽然其主张并举证其系鸿雁公司的授权经销商,但授权书中并不包含对商标权利的授予,利胜达公司此种使用行为已经超出授权书中授权经销的范围,利胜达公司并无注册、使用涉案三域名的正当理由;
利胜达公司系为商业目的注册并使用涉案三域名,且在网站中标注其为“生产厂家”,故意造成与原告的网站相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利胜达公司存在通过涉案三个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行为。
故,利胜达公司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明显,容易使网络用户对鸿雁公司和利胜达公司的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认,误导网络用户访问或联系,从而使利胜达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关于法律责任的承担如前述,利胜达公司侵害了鸿雁公司第4896425号“鸿雁”商标、第3922914号“”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利胜达公司使用原企业名称“北京鸿二雁电器有限公司”长达四年,注册并使用涉案三个域名且网页内容涉及侵害鸿雁公司第4896425号“鸿雁”商标、第3922914号“”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鸿雁公司要求利胜达公司在《北京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鸿雁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利胜达公司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或利胜达公司的获利,本院将综合考虑鸿雁公司的字号及其涉案注册商标注册、使用时间较长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誉,利胜达公司同时存在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多个行为,行为主要发生于网络但持续时间不长,利胜达公司鸿雁公司北京分公司曾为利胜达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其经销鸿雁品牌产品,利胜达公司已在诉讼过程中停止其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因素,酌定利胜达公司应赔偿鸿雁公司的经济损失。
鸿雁公司主张的公证费,系为证明本案侵权事实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且有相应票据和公证书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鸿雁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因鸿雁公司提供了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及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且确有律师出庭,故本院予以支持;
鸿雁公司主张的差旅费,无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利胜达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日报》刊登声明,就其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利胜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利胜达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00元、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5000元,共计7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利胜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