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16号 原告:杨雨峰,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雅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水亭社区庆丰村27幢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0692021610。
法定代表人:黄德斌。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杨雨峰与被告平阳县雅翔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雨峰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发生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2日,原告杨雨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杨雨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雨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雨峰负担。
原告杨雨峰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