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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三安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执702号之一
案件名称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三安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三安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执7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366号1-7层、9层。

法定代表人卢孔知。

被执行人义乌市三安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北路729号。

法定代表人**喜。

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三安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5日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执702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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