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执7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366号1-7层、9层。
法定代表人卢孔知。
被执行人义乌市三安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北路729号。
法定代表人**喜。
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三安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5日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执702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