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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与西安优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55号
案件名称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与西安优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西安优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55号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邱勇,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迪,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清华大学同方大厦A座2层。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彪,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12幢103号。

法定代表人:孙晓明,董事长。

被告:西安优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36街坊职工活动中心一层。

法定代表人:孙晓明,执行董事。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晔,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清华大学、原告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西安优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清华大学与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清华大学与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华大学、原告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减半收取计四千四百元,由原告清华大学、原告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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