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55号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邱勇,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迪,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清华大学同方大厦A座2层。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彪,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12幢103号。
法定代表人:孙晓明,董事长。
被告:西安优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36街坊职工活动中心一层。
法定代表人:孙晓明,执行董事。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晔,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清华大学、原告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西安优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清华大学与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清华大学与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华大学、原告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减半收取计四千四百元,由原告清华大学、原告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