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748号原告:贵州奥斯科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毕节市。
法定代表人:李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桢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前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林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静。
被告:深圳市祥锐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马泽楷。
原告贵州奥斯科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林溪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祥锐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23004××××.2)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奥斯科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贵州奥斯科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4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