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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金聚、辛金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民终2318号
案件名称辛金聚、辛金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辛金聚;辛金萍;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恒万达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恒万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秦臻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民终2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辛金聚,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辛金萍,女,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沃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林丽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恒万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罗岗锦龙大厦A栋综合楼八楼东座811室。

法定代表人:辛冀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恒万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东坝头乡黄河创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韩改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秦臻,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上诉人辛金聚、辛金萍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克斯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恒万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恒万达公司)、河南省恒万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恒万达公司)、秦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7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辛金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

2.依法驳回巴克斯公司要求辛金聚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巴克斯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辛金聚系深圳恒万达公司唯一股东,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不应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防止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利用公司有限责任规避合同义务,公司法对一人公司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制度配置,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制度配置更为严格,但对于一人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并不因此有别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仍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判断依据。

一审中,辛金聚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交了历年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其他财务资料,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辛金聚已经尽到基本举证义务。

二、涉案产品系河南恒万达公司生产和销售,若涉案产品构成侵权,侵权责任主体亦应为河南恒万达公司。

深圳恒万达公司网上有小额销售记录的产品来源于河南恒万达公司,故深圳恒万达公司和辛金聚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即使河南恒万达公司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认定的判赔数额也明显过高。

首先,根据巴克斯公司提交的证据,涉案产品销售的区域只有山东的个别乡镇,经济水平不发达,均是小超市销售,区域覆盖面非常小,销售能力弱。

其次,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时间只持续了一年,且生产销售量不大,巴克斯公司亦无证据证明生产销售量。

再次,涉案产品的零售销售价格为六七元,批发价更低。

上诉人辛金萍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

2.依法驳回巴克斯公司对辛金萍的起诉;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巴克斯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辛金萍系兰考县欧特纳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特纳公司)股东,该公司注销后,一审判决应当驳回巴克斯公司对欧特纳公司和辛金萍的起诉。

欧特纳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自公司注销登记之日起,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裁定中止诉讼。

但一审法院并未中止诉讼,反而继续审理,并判决辛金萍承担赔偿责任。

欧特纳公司注销后,一审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确定诉讼继受人。

若巴克斯公司认为欧特纳公司注销未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应当以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

债权人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案由应是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但本案对此并未审理,股东是否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仍不确定,故一审法院未经审理就判决辛金萍承担责任错误。

另外,即便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成立,也应当另案起诉,但一审法院对此并未释明,故应当驳回巴克斯公司对辛金萍的起诉。

二、辛金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判令辛金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赔偿责任并非因侵害商标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产生的责任,而是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赔偿责任。

即便本案中审理的系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也需查明辛金萍是否有上述法律依据中列明的侵权事实。

但欧特纳公司早已不再生产经营,亦无公司财产,巴克斯公司也无证据证明辛金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故一审法院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判令辛金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三、涉案产品系河南恒万达公司生产和销售,若涉案产品构成侵权,侵权责任主体亦应为河南恒万达公司。

河南恒万达公司冒用欧特纳公司名义生产销售涉案产品,欧特纳公司与辛金萍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即使河南恒万达公司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认定的判赔数额也明显过高。

首先,根据巴克斯公司提交的证据,涉案产品销售的区域只有山东的个别乡镇,经济水平不发达,均是小超市销售,区域覆盖面非常小,销售能力弱。

其次,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时间只持续了一年,且生产销售量不大,巴克斯公司亦无证据证明生产销售量。

再次,涉案产品的零售销售价格为六七元,批发价更低。

针对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巴克斯公司辩称:一、被控侵权产品分别标注了“委托方:深圳恒万达公司、欧特纳公司,被委托方:河南恒万达公司”,或“委托方:深圳恒万达公司,被委托生产方:欧特纳公司,生产许可证号:QS410215020002”,该生产许可证号与欧特纳公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一致;

扫描其中的条码显示属于欧特纳公司,扫描其中的二维码则显示深圳恒万达公司的相关信息;

且河南恒万达公司亦认可被控侵权产品系其生产,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足以认定欧特纳公司、深圳恒万达公司、河南恒万达公司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根据巴克斯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到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遍及山东、安徽、河南多省,且巴克斯公司主张的侵权责任范围系全国范围,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各项事实与情节,酌定三者赔偿巴克斯公司120万元,数额已属偏低。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断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经过外部审计等,而二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欧特纳公司、深圳恒万达公司的财产分别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无论其公司是否依法注销,二上诉人均应对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再者,辛金萍于一审开庭前将其公司注销,存在明显恶意,且其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经过合法清算程序,故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被告深圳恒万达公司、河南恒万达公司、秦臻均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巴克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深圳恒万达公司、河南恒万达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巴克斯公司第109039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深圳恒万达公司、河南恒万达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使用与涉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相似的包装装潢;

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与涉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相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

立即销毁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及带有与涉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相似的包装装潢的空瓶;

立即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广告;

3.判令秦臻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4.判令深圳恒万达公司、河南恒万达公司、辛金聚、辛金萍、秦臻赔偿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给巴克斯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5.依法判令深圳恒万达公司、河南恒万达公司在《经济日报》上连续六个月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消除给巴克斯公司造成的影响;

6.依法判令深圳恒万达公司、河南恒万达公司、辛金聚、辛金萍、秦臻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巴克斯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2日,经营范围包括:食品流通,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食品生产。

第10903956号“RIO”注册商标由英文字母“RIO”组成,该商标的注册人为巴克斯公司,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包括: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鸡尾酒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10月14日至2023年10月13日。

RIO锐澳预调鸡尾酒系由巴克斯公司开发、生产并进行市场开拓。

一审庭审中,巴克斯公司明确其主张权利的包装、装潢为以下三个要素的组合:1.瓶盖为黑色;

2.酒瓶瓶体为磨砂半透明材料;

3.瓶身正面的瓶贴(正贴)、瓶颈正面的标贴(颈贴)、瓶贴形状及其在酒瓶上的位置、瓶贴上的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

其中,上述第三个要素具体描述为:正贴位于瓶身中部,为倒等腰梯形胶贴,正贴上缘有一道金色直线,金色直线下为商标区,商标区底色为白色,其上为横向排列的黑色独创字体字母RIO,商标区下缘为波浪形,下有一道金色波浪线,正贴中下部有横向排列的金色字母Bacchus,s右上角为六颗小星围成的大半圆形,正贴左下角横向标注了“Alc.3.8%VOL”,正贴右下角横向标注了“275mle”,“Alc.3.8%VOL”及“275mle”均为金色。

颈贴与正贴在瓶体的同一侧,位于正贴的正上方,颈贴纵向长方形,下缘为燕尾形,颈贴上部底色为金色,上有根据鸡尾酒的不同口味设计的图形;

中部底色根据鸡尾酒的不同口味分别采用粉色、蓝色、灰色、紫色、黄色、绿色,上有横向排列的黑色独创字体字母RIO;

下部底色为白色。

RIO鸡尾酒从2012年5月起使用涉案包装、装潢。

2004年4月5日,王朝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酒瓶”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04年10月2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43002××××.X。

2006年11月1日,王朝晖与巴克斯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约定王朝晖将上述专利权转让给巴克斯公司。

2012年1月1日,上海锐澳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澳公司,甲方)与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乙方)签订《年度广告代理合同》,约定乙方代理甲方所经营的RIO产品品牌,目标市场为中国大陆地区,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为甲方提供相关的创作项目,包括改善现有瓶装产品包装;

乙方创作的创意、文案、标语、音乐和文稿以及商标、产品名,一经客户确认使用并付清相关款项后,其版权归甲方所有。

2015年11月16日,巴克斯公司和锐澳公司共同出具《确认函》,确认锐澳公司为巴克斯公司全资子公司,锐澳公司与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电通公司)的《年度广告代理合同》所取得的涉及RIO瓶装产品的包装、装潢等权利,均自取得之日起归巴克斯公司所有。

2015年11月26日,鼓蓝都美术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鼓蓝都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电通公司为履行改善RIO瓶装产品包装的义务,委托鼓蓝都公司设计该产品包装。

鼓蓝都公司接受委托后,指派其员工(福岛一生)设计该产品包装。

福岛一生于2012年4月18日完成RIO瓶装产品包装设计,当日经鼓蓝都公司和电通公司将该设计交付锐澳公司并被锐澳公司采用。

福岛一生、鼓蓝都公司、电通公司均认可福岛一生设计的RIO瓶装产品包装的著作权自始归锐澳公司所有。

2015年11月27日,电通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电通公司为履行改善RIO瓶装产品包装的义务,委托鼓蓝都公司设计该产品包装。

鼓蓝都公司接受委托后,指派其员工(福岛一生)设计该产品包装。

福岛一生于2012年4月18日完成RIO瓶装产品包装设计,当日经鼓蓝都公司和电通公司将该设计交付锐澳公司并被锐澳公司采用。

福岛一生、鼓蓝都公司、电通公司均认可福岛一生设计的RIO瓶装产品包装的著作权自始归锐澳公司所有。

2016年2月1日,福岛一生出具《确认函》,确认电通公司为履行改善RIO瓶装产品包装的义务,委托福岛一生所在的鼓蓝都公司设计该产品包装。

鼓蓝都公司接受委托后,指派福岛一生设计该产品包装。

该设计的创作过程如下:(1)把RIO进行了重新整理,设计进行了精炼,让其更加简单,更有识别性;

(2)标签的形状重新探讨,因为瓶型评价很好,所以把标签的形状设计得和瓶型更搭配;

(3)去掉原有包装设计多余的设计元素,通过极简的设计来表现年轻人,尤其是女性喜欢的简洁的时尚感;

(4)在关键色彩的金色部分,调整成了烫金的设计,比起原先的包装更有高级感;

(5)在口味表现的部分,在颈标上部设计了6种水果图案,用来简单明了的表示口味。

福岛一生于2012年4月18日完成RIO瓶装产品包装设计,当日经鼓蓝都公司和电通公司将该设计交付锐澳公司并被锐澳公司采用。

福岛一生确认其设计的RIO瓶装产品包装的著作权自始归锐澳公司所有。

2016年2月1日,巴克斯公司与锐澳公司、上海锐澳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澳营销公司)、上海巴克斯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克斯营销公司)联合出具《确认函》,确认锐澳公司、锐澳营销公司、巴克斯营销公司均为巴克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锐澳公司、锐澳营销公司、巴克斯营销公司销售、推广RIO鸡尾酒的行为,均为巴克斯公司授权及许可,在此过程中取得的与RIO鸡尾酒相关的荣誉、奖项、市场资源、知名度、产品包装、装潢方面的权益,均自取得之日起归巴克斯公司所有。

2011年至2014年,RIO鸡尾酒的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的排名分别为第2名、第2名、第2名和第1名。

2015年10月13日,中国酒业协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推荐“RIO”商标申报中国驰名商标。

以RIO鸡尾酒为命题开展的第11、12、13届中国大学生广告艺术节学院奖系列活动分别向全国878所、1208所、1208所高校院系进行发题,学院奖官网“RIO”浏览量分别为1157万人次、1500万人次、1800万人次。

RIO鸡尾酒获得第十一届(2012-2013)中国大学生广告艺术节学院奖“大学生最喜爱的品牌”“2014年度上海名牌”“2015年度上海名优食品”等荣誉称号,2013年7月至2013年10月期间RIO鸡尾酒上市活动案例,获“2013年度中国广告长城奖?广告主奖?营销传播金奖”。

2016年1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锐澳”“RIO”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巴克斯公司提交的上海新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巴克斯公司自2011年至2014年通过商标印刷、产品印刷装、影视、报刊、会展等形式宣传锐澳商标,广告费用投入共计20524.07万元,宣传的地理范围覆盖全国,重点覆盖东南、华东、东北、西北、西南及中部的三十多个省份,广告宣传载体包括网络、电视、户外、影视等。

2015年度RIO鸡尾酒的营业收入为2213294185.09元,毛利率为76.55%,营业收入同期递增125.35%。

RIO鸡尾酒的广告片由女演员周迅主演。

巴克斯公司提交的《电视广告跟踪检测报告》显示,2013年至2015年,中央6套、东方卫视、湖南电视台卫星频道、江苏卫视、浙江卫视、福建东南电视台、广东广播电视台珠江频道、山东齐鲁电视台、安徽卫视、辽宁电视台卫星频道等国内十余家电视台多次播放RIO鸡尾酒的宣传广告。

2016年7月5日,济南鲁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兴涛在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新庄镇政府驻地S234省道旁明珠超市,花费32元购买了“RIQ”鸡尾酒4瓶,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16)济长清证民字第2148号公证书。

2018年1月16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北斗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1月19日,公证处人员及聊城市东昌府区北斗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谢朝盛来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旧城镇福连家超市,谢朝盛花费211.2元购得“RIQ”鸡尾酒一箱,取得购物小票一张,POS签购单(商户名称:鄄城县旧城镇福连家购物中心)一张。

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作出(2018)鲁聊城鲁西证经字第193号公证书。

2018年7月12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北斗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7月13日,公证处人员及聊城市东昌府区北斗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谢朝盛来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酒城路镇政府南50米天天购生活超市,花费30元购得“RIQ”鸡尾酒4瓶。

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作出(2018)鲁聊城鲁西证经字第419号公证书。

2018年11月20日,济南鲁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志新在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五四路大润发二楼,花费15.6元购买了“RIQ”鸡尾酒4瓶,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18)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908号公证书。

2018年11月21日,济南鲁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志新在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伯乐大街家福乐购物广场,购买了“RIQ”鸡尾酒4瓶,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18)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934号公证书。

2018年11月16日,济南鲁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晴晴操作公证处的电脑,就浏览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主要内容如下: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1688.com”打开网页,在供应商一栏输入“深圳市恒万达贸易有限公司”,产品显示有“RIQ”鸡尾酒相关信息。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18)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349号公证书。

2019年1月18日,济南三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晴晴操作公证处的电脑,就通过“拼多多”电商平台购买案涉“RIQ”鸡尾酒一箱(六瓶)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19)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256号公证书。

2019年1月18日,济南三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洪杰在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松林镇315省道北世纪佳华购物广场松林店,花费11.8元购买了“RIQ”鸡尾酒2瓶,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19)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277号公证书。

2019年1月18日,济南三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洪杰在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259省道西五里庙万佳购物广场,购买了“RIQ”鸡尾酒2瓶,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19)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285号公证书。

经一审庭审将案涉公证书所附封存RIQ鸡尾酒与巴克斯公司提交的RIO鸡尾酒进行比对,二者的包装、装潢在以下部分存在相同特征:1.瓶盖均为黑色;

2.瓶身均为磨砂半透明玻璃材质,且瓶高、瓶体粗细基本一致,透过二者的磨砂玻璃瓶身,均可见瓶内液体颜色。

3.二者正面瓶颈处均有纵向长方形颈贴,颈贴分为三部分,下缘为白色燕尾形,上部均为金色底色的方形,下部均为白色并印有竖向英文字母,颈贴上部根据口味不同印有各种水果图案。

4.二者正面瓶身中部均有纵向长方形正贴,正贴均由中部的金色波浪形装饰分为上下两部分;

正贴上部均为白色,白色部分上方均有金色包边,白色部分上均有三个黑色大写英文字母,字母右下角有较小字体的“COCKTAIL”字样;

正贴下部均为透明色,底部中间均有成行金色英文字母“Bacchus”,英文字母左下方均用金色英文标注酒精含量,英文字母右下方均用金色英文标注容量;

二者正贴各部位所显示的字样在大小、颜色、字体方面基本一致。

二者的包装、装潢在以下部分存在差异:1.RIO鸡尾酒瓶盖上印有白色“RIO”,公证书封存鸡尾酒瓶盖上印有白色“RIQ”。

2.RIO鸡尾酒颈贴中部印有“RIO”字样,封存鸡尾酒颈贴中部印有“RIQ”字样。

3.RIO鸡尾酒正贴上部的黑色英文字母为“RIO”;

封存鸡尾酒正贴上部的黑色英文字母为“RIQ”。

4.RIO鸡尾酒背面瓶身中部所贴透明背贴印有“RIO”“锐澳”及产品配料、生产商等信息,封存鸡尾酒背贴印有“RIQ”“锐酷”以及“产品配料”“委托方:深圳恒万达公司、欧特纳公司”“被委托:河南恒万达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641022500303”或“委托方:深圳恒万达公司”“被委托生产方:欧特纳公司”“生产许可证号:QS410215020002”等信息。

欧特纳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21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为葡萄酒生产、销售,辛金萍为该公司股东。

深圳恒万达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30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酒类批发等,辛金聚系该公司股东。

河南恒万达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0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葡萄酒、果酒、鸡尾酒生产、销售等。

一审庭审中,秦臻认可案涉(2018)鲁聊城鲁西证经字第193号公证书所附封存物品系秦臻销售。

一审法院另查明,封存物品中显示的生产许可证号QS410215020002与欧特纳公司提交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一致。

河南恒万达公司认可封存物品系河南恒万达公司生产。

一审当庭扫描封存物品标签上印制的条形码,显示条码属于欧特纳公司所有,扫描封存物品标签上印制的二维码,显示深圳恒万达公司的企业名称、网址、电话及零售价信息。

巴克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侵权责任范围指的是全国范围。

一审审理过程中,欧特纳公司注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不再列其为本案当事人,巴克斯公司要求辛金萍对欧特纳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欧特纳公司、深圳恒万达公司、河南恒万达公司是否侵害了巴克斯公司第109039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巴克斯公司案涉RIO鸡尾酒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包装、装潢;

三、欧特纳公司、深圳恒万达公司、河南恒万达公司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

四、深圳恒万达公司、河南恒万达公司、辛金聚、辛金萍、秦臻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巴克斯公司是第10903956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上述商标是经法定程序取得的注册商标,现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他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是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使用了“RIQ”标识,其中字母R和I字体与巴克斯公司产品中“RIO”标识的RI两字母完全一致,仅存在字母Q与字母O的差别。

因被控侵权商品与巴克斯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同类商品,且该商标知名度较高,故上述涉案商品使用“RIQ”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应认定为与巴克斯公司第10903956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封存鸡尾酒瓶贴上的企业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条形码、二维码等信息分别指向欧特纳公司、深圳恒万达公司、河南恒万达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可以认定案涉封存鸡尾酒系欧特纳公司、深圳恒万达公司、河南恒万达公司生产、销售。

欧特纳公司、深圳恒万达公司、河南恒万达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巴克斯公司注册商品专用权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侵犯了巴克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案涉RIO鸡尾酒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1.RIO鸡尾酒在2011年至2014年的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的排名均处于前两名的位置,且其排名呈现上升趋势;

2.2012年至2014年,RIO鸡尾酒在上海及全国范围内获得的各类奖项;

3.RIO鸡尾酒的广告片在全国多家卫视频道播出,且持续时间较长;

4.巴克斯公司还通过影视、报刊、赞助大学生艺术节等形式进行宣传,宣传的地理范围覆盖全国;

5.2011年至2014年度,巴克斯公司为宣传“RIO”商标投入的广告费用超过2亿元;

6.2015年,中国酒业协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推荐“RIO”为中国驰名商标。

基于上述事实,RIO鸡尾酒已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本案中,RIO鸡尾酒的涉案包装、装潢在图案、文字、色彩及其组合方面具有显著特征,经过巴克斯公司的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该包装、装潢已经与RIO鸡尾酒这一知名商品形成密切联系,能够向消费者传达该商品的商品来源信息,故RIO鸡尾酒的包装、装潢已经具有了区分和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关于欧特纳公司、深圳恒万达公司、河南恒万达公司生产和销售案涉封存鸡尾酒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将封存鸡尾酒的包装、装潢与RIO鸡尾酒的包装、装潢进行比对,二者瓶身的材质、形状和大小基本一致;

二者的正贴在形状、大小、图案、颜色、文字的位置、字体和颜色等方面均基本相同;

二者的颈贴在形状、大小、颜色等方面均基本相同;

透过玻璃瓶身,可见二者内容物均为颜色较为鲜艳的液体。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在隔离的状态下,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无论是从整体还是从要部观察,两者在视觉上均相近似,一审法院认定封存鸡尾酒的包装、装潢系与RIO鸡尾酒的包装、装潢相似的包装、装潢。

封存鸡尾酒使用与巴克斯公司产品近似包装、装潢,其目的在于借助巴克斯公司产品特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消费者会误认为封存鸡尾酒源于巴克斯公司,或其与巴克斯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欧特纳公司、深圳恒万达公司、河南恒万达公司生产、销售案涉封存鸡尾酒的行为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欧特纳公司、深圳恒万达公司、河南恒万达公司作为案涉封存鸡尾酒的生产商,生产、销售与巴克斯公司RIO鸡尾酒包装、装潢相似的产品,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秦臻销售案涉RIQ鸡尾酒,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来源,故巴克斯公司要求判令秦臻立即停止销售案涉产品、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

本案中欧特纳公司、深圳恒万达公司、河南恒万达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巴克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的经济损失或三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三公司亦未提交其财务账册供法庭调查核实,故一审法院将适用法定赔偿予以酌定。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一审法院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1.巴克斯公司购买案涉封存鸡尾酒的地域涉及到山东省、河南省、安徽省等地;

2.欧特纳公司、深圳恒万达公司、河南恒万达公司产品销售时间从2016年持续到2018年;

3.封存鸡尾酒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巴克斯公司第10903956号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且包装、装潢与RIO鸡尾酒涉案包装、装潢较为相似,欧特纳公司、深圳恒万达公司、河南恒万达公司具有明显的攀附和利用他人商品知名度的故意;

4.被控产品的销售价格、巴克斯公司的维权支出等。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酌定欧特纳公司、深圳恒万达公司、河南恒万达公司赔偿巴克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秦臻赔偿巴克斯公司1万元。

关于巴克斯公司请求欧特纳公司、深圳恒万达公司、河南恒万达公司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移除或销毁载有侵权产品的广告宣传的诉请,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该请求属于判决执行的内容,一审法院对该诉请不再另行判决。

关于巴克斯公司请求在《经济日报》发表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考虑到裁判文书的社会公开亦足以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故一审法院对该诉请不再另行判决。

辛金萍系欧特纳公司股东,其明知欧特纳公司涉及本案诉讼未直接通知巴克斯公司而进行注销,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经过合法清算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故巴克斯公司要求辛金萍应对欧特纳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

辛金聚系深圳恒万达公司唯一股东,其不能证明其个人的财产为独立于公司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对深圳恒万达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深圳恒万达公司、河南恒万达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巴克斯公司第109039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RIQ”标识的鸡尾酒产品;

二、深圳恒万达公司、河南恒万达公司立即停止对巴克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涉案知名商品即RIO鸡尾酒包装、装潢相似的鸡尾酒产品;

三、辛金萍、深圳恒万达公司、河南恒万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巴克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20万元;

四、辛金聚对深圳恒万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秦臻立即停止销售案涉RIQ鸡尾酒产品;

六、秦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巴克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七、驳回巴克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巴克斯公司负担9120元,辛金萍、深圳恒万达公司、辛金聚、河南恒万达公司负担13680元;

保全费5000元,由巴克斯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两上诉人在本案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如果承担责任,一审判决认定的数额是否妥当。

根据已查明事实可知,被控侵权产品显示的生产许可证号、条形码指向欧特纳公司,二维码指向深圳恒万达公司,河南恒万达公司认可被控侵权产品系其生产,再结合三公司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生产关系,一审法院认定欧特纳公司、深圳恒万达公司、河南恒万达公司为被控侵权鸡尾酒的生产商并无不当。

关于赔偿数额,因本案未有证据证明巴克斯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及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润,考虑到巴克斯公司涉案商标及包装装潢的知名度较高,欧特纳公司、深圳恒万达公司、河南恒万达公司均为生产商,且侵权故意明显、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产品销售地域广等因素,一审法院将赔偿数额确定为120万元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维持。

欧特纳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辛金萍作为欧特纳公司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应当对欧特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欧特纳公司注销,根据连带责任的性质,巴克斯公司有权直接要求辛金萍承担责任。

且辛金萍明知欧特纳公司涉及本案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将欧特纳公司注销,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公司注销时经过了合法的清算程序,属恶意逃避公司债务,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判决辛金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亦无不当。

辛金聚作为深圳恒万达公司唯一股东,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令其对深圳恒万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上诉人辛金聚、辛金萍各负担7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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