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刑初492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燕彬,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441************57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高要区莲塘镇波洞村委会石脚村四队,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赖健军,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燕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简慧茹出庭支持公诉,邹燕彬及其辩护人赖健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起,被告人邹燕彬在佛山市南海区****************屋内制造和销售假冒美孚、嘉实多、壳牌等注册商标的机油。
邹燕彬通过网上联系卖家收购散装机油及机油瓶、瓶盖、瓶标贴、防伪标签等配件,后进行灌装和封箱,以单价40-55元将假冒注册商标的机油销售给机油零售商和汽车修理厂。
2019年5月29日14时许,民警查获上述地点,当场起获各类型号的假冒美孚、嘉实多、壳牌等注册商标机油的配件和工具一批。
经统计,邹燕彬向微信号“憨豆”出售了48643元的假冒注册商标机油,向“梁总”出售了90666元的假冒注册商标机油,向微信号“乌有”出售了19698元假冒注册商标机油,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59007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邹燕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邹燕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邹燕彬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邹燕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燕彬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燕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邹燕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燕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